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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岗位证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5-10-14

鄂建文〔2015〕7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各检测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5〕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取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取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岗位证书,不再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条件。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工程类专业相关学历,专项检测人员数量及注册人员要求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资质标准有关规定。原《见证员证》、《取样员证》也一并取消,施工过程中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继续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二、根据住建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要求,检测人员培训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培训。省厅不再统一组织全省建设工程检测员、取样员、见证员岗位培训和证书颁发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内容制定培训计划,进行理论培训,组织操作训练,确定记录方式,提高人员素质。已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原有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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