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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一季度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巡查及安全事故情况通报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7-17

鄂建办[2015]6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月下旬省厅组织开展了第一季度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巡查,现将本次巡查及第一季度安全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巡查重点检查各地开展春节后房屋建筑复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和质量两年治理行动中通报项目的整改处罚情况,企业、项目安全管理情况,施工现场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高层外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以及施工现场消防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共巡查11个市(州)、8个县(市、区)住建管理部门,16家施工企业本部及20个在建工程(涉及19家施工企业、20家监理企业、26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企业)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针对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项目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6份。

    巡查发现,多数市(州)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及时部署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节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处罚工作。孝感市住建委领导全程带队,逐一落实整改情况;咸宁市加大安全违法案件处罚力度,案卷整理规范、完整,处罚严格到位;随州市针对危险性较大方案编制粗糙的问题,改进方案交底方式;宜昌市加强制度建设,印发了《宜昌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检查程序及要点》。总体上看,各地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有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

  1、企业虽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是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不到位。突出表现为企业无定期和专项检查记录,检查记录不交圈,检查表格错误,如嘉鱼南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项目日常检查采用省级检查对企业检查表格。有的企业安全管理严重缺位,如楚元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缺失严重,无专职管理机构,无管理痕迹。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审批管理不严格。受检多数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审批、修改不建立台账,无跟踪检查记录,相当一部分项目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难以指导工程实际。部分项目的审批流程错误,如孝感市游泳馆项目高支模方案审核人为项目经理。

    3、体系认证与企业管理两张皮。一些企业虽然进行了体系认证或由专家编制了标准化手册,但未严格执行。有的项目管理人员甚至对基本的体系架构和管理手册使用方法不清楚。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存在隐患

    1、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走过场,无详细安全检查记录的情形依然存在,相当一部分项目安全资料混乱,代签和“做”资料痕迹明显。个别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隐患整改敷衍了事。宣恩县民族综合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1月省厅组织的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并未整改到位,此次检查发现仍然存在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施工现场住人的情况,非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随意进出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突出。荆州市乾盛纺织有限公司纺织车间、织布车间项目未见整改痕迹。

    2、施工脚手架搭设及施工防护未执行专项方案及规范要求。一些项目出现脚手架立杆部分悬空,缺少小横杆,防护脚手架未按方案搭设等隐患。安陆市林语花都北区一、二期工程施工电梯接料平台为单排架且未分段搭设;鄂州市委党校公寓项目落地式物料平台搭设与方案不符,且与外架混搭;鄂州炜裕时代广场1号楼电梯井口防护不规范,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安全平网。

    3、施工用电不规范。起重机械塔机未使用专用配电箱,电缆未绝缘敷设;总配电箱照明与动力回路未分开,开关箱未设隔离开关。部分开关箱未采用“一机一闸一漏”设置。个别现场施工照明使用塑料护套线。如中国农谷荆门农产品物流中心A5区冷库项目临时用电不规范。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存在不足

    1.专家论证意见不明晰,方案审查、回复程序错误。一些地方未严格执行省厅《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4]43号文)要求,论证专家人员数量不足,论证意见未详细列出;方案审查把关不严、不按专家意见修改,项目经理代替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如宣恩县民族综合厂棚户区改造项目高支模无方案。

    2、专项施工方案、监理细则无针对性。突出表现为方案编写套用网络下载范本,沿用已作废规范标准,未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严格编写。

    3、检查验收把关不严。模板和脚手架工程施工中,扣件、钢管等构配件未实行进场检验,现场搭设与方案不符,不执行标准规范构造要求,扣件紧固程度不进行科学检验的情况比较普遍。恩施施南古城地产开发项目同一栋建筑使用3种支撑体系,只有扣件式脚手架有施工方案,插扣式脚手架和承插式脚手架均无国家及省内标准,且无专家论证。

    (四)起重机械管理不严

    1、起重机械日常检查管理缺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随州部分项目的塔机标准节或附着件的螺丝出现松动而管理人员尚未察觉;鄂州炜裕时代广场1号楼施工升降机防坠器标定日期过期;荆门万达广场升降机双笼极限限位失效,双笼笼顶护栏固定不牢;鄂州市委党校公寓楼项目拼装式塔机基础积水;恩施施南古城项目QTZ40塔机地脚压块固定螺栓松动;枝江公园里商业A区工程3#楼项目塔机设备安全资料不齐全。

    2、起重设备操作人员证件失效。指挥司索工配备不足;现场无专业的起重设备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安全管理业务能力普遍较低,对设备的监管力度较为薄弱,设备定期检查,日常维保走形式;设备的安全资料不齐全,真实性不强。

    3、安拆保养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证照过期或与专业不符。一些地区“一体化”企业管理进展缓慢,个别非“一体化”企业”作业期间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拆人员证照过期情况。

   (五)消防隐患排查不力

    1、楼层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不规范。一些项目消防立管管径及水压不满足楼层消防要求,部分楼层消防水管未及时安装到位。

    2、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缺失,检查多数项目虽建立消防防火管理制度,但管理资料中无消防防火平面布置图,重点防火部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情况无台帐。部分项目不能提供临时设施产品合格证及燃烧性能检测报告、消防防火专项安全检查记录、消防安全演练记录。

    3、临时设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临时设施附近未按要求设置足够灭火设备,临时设施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办公室搭设采用燃烧性能未达标材料。如宜昌运河名都住宅小区项目临时居住区防火设施不到位,鄂州炜裕时代广场办公区部分板房采用非A级燃烧性能防火材料搭设。

  三、2015年第一季度安全事故情况    截至3月31日,全省共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4起,事故情况如下:

 

    1、1月12日,武汉光谷新世界A地块施工四标段(裙楼及地下室)发生土方坍塌事故,死亡1人。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新世界嘉业(武汉)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夏保林,监理单位为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总监为许汉生。

    2、1月12日,武汉华侨城生态住宅社区二期工程(A-7地块)二标段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尤善义,专业分包单位为孝感市三江航天江峰工贸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湖北百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为杨小成。

    3、1月12日,恩施州来凤县黔龙家居建材城工程发生高空坠物事故,死亡1人。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施工单位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魏益兵,监理单位为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为高家锐。

    4、3月31日,黄冈金泰时代小区发生基坑边围墙垮塌事故,死亡2人。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湖北金泰源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黄勇,监理单位为湖北东晟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为王章成。

上述4起房屋市政安全生产事故,施工坍塌事故2起,高处坠落、高空坠物各1起,共造成5人死亡。

    四、下一步主要工作    (一)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对照本次巡查及一季度安全生产事故所涉问题,举一反三,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请各地于4月30日前将省厅下发限期整改项目及通报所涉项目整改及处罚情况上报省厅。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位置,督促企业加强对项目的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对项目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一步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保持高压态势,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应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5]4号)、《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5]9号)、《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2015]11号)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对无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的专项检查,将“五整治五落实”工作落实到辖区每一个企业,并督促企业落实到项目,并形成有效工作记录。督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加强建筑构配件的进场检验和专家论证“回头看”管理,切实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高层外脚手架等易发生群死群伤的分部分项施工过程和施工部位隐患排查整改。加强安全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深入推进打非治违、消防安全等专项治理工作。

    (三)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要按照4月10日全省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以强化监管执法为核心,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执法。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主体责任追究的通知》(鄂建[2015]7号)要求,加大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力度,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严格执法。省厅将定期通报各地处罚情况。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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